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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配偶死亡财产分割,婚姻法再婚夫妻一方死亡房产如何分配

提起再婚配偶死亡财产分割,大家都知道,有人问婚姻法再婚夫妻一方死亡房产如何分配,另外,还有人想问再婚夫妻,双方都死亡后,财产如何分配?,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再婚夫妻一方去世,财产如何分割,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婚姻法再婚夫妻一方死亡房产如何分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再婚配偶死亡财产分割

再婚配偶死亡财产分割,婚姻法再婚夫妻一方死亡房产如何分配

1、再婚配偶死亡财产分割:婚姻法再婚夫妻一方死亡房产如何分配

夫妻再婚后购买的房产如无约定则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去世,则应当将一方的份额先析产,然后再由继承人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2、再婚配偶死亡财产分割:再婚夫妻,双方都死亡后,财产如何分配?

一一回答:1.你说的那处房产是属于女儿继承,跟再婚男方的子女一毛钱的关系都没有;

2.双方子女仍然是兄妹关系,既然户口迁入,男方的儿子没有理由要求女方女儿迁出户口。

3、再婚配偶死亡财产分割:再婚夫妻一方去世,财产如何分割

男方去世前有口头遗嘱没有录音

如果这个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而且没有:“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机会

如果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虽然没有录音也是有效的

当然,如果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厉害关系人均不否定此遗嘱效力的话,那么遗嘱也是有效的

在这个情况下因:

在新居住城市购得住房一处后再婚

那么这个属于个人财产,即全部为遗产

那么,需要按:

他百年后房子续妻可以居住,续妻百年后此房给儿子

来继承的

4、再婚配偶死亡财产分割:再婚夫妻如一方死亡财产怎么分配?

再婚夫妻一方亡故,其财产要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婚前财产,各归各属,婚后财产在世一方要占有一半,其余部分按照法定继承权分配。

5、再婚配偶死亡财产分割:再婚夫妻如一方死亡财产怎么分配

再婚夫妻如一方死亡,有遗嘱按遗嘱进行财产分配,没有遗嘱的话,配偶、子女、父母三方中的每个人平均分。(如果没有父母的话),房子是共同财产,一半是女方的,剩下的一半就是女方、女方儿子、男方孩子三人平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他有一套独立住房”可能是他本人婚前财产。**轮继承人是他配偶(你母亲)、及他女儿。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他另外两个兄弟一个姐姐是不能继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如果男方的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及生活收入来源,可以照顾多分点。但是不会多分太多。

如果没有父母的话,房子是共同财产,一半是女方的,剩下的一半就是女方、女方儿子、男方孩子三人平分。

案例分析:

段大娘今年59岁,与万大爷于年再婚,两人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段大娘与万大爷婚后曾共同出资购买了万大爷单位的集资建房一套(建筑面积80.8平方米),当时登记产权人为万大爷。

再婚夫妻一方去世,财产如何分割

段大娘的亲生女高某和万大爷的亲生女万老大、万老二相继升学、工作、成家并各立门户,家中只剩下段大娘与万大爷一起生活。年11月12日,万大爷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死亡。就在万大爷住院**期间,其两个女儿上他家拿走了他的存款,并为其操办丧事。

后来,万老大、万老二又从段大娘处拿走户口本,为其父办理户口注销,并领取安葬费、抚恤金。1个月后,段大娘打电话向万老大、万老二询问此事,没想到却使双方矛盾加深。今年2月7日,段大娘与高某气愤不已,一纸诉状将万老大、万老二告上**。

母女俩认为,抚恤金是给予死者家属或生前被扶养人的精神抚慰,请求**对被告已领取的抚恤金进行合理分配;原告段大娘与万大爷生前购买的住房,属于老两口的共同财产,也是段大娘的**住所,双方的3个子女均已成家并各有住所,请求**判令上述住房归段大娘所有。

属于万大爷遗产的部分,段大娘愿意按法定继承份额依照房屋评估价值,对高某、万老大、万老二给予现金补偿。而被告万老大、万老二辩称:她们的父亲去世后,在为其办理后事中,原告段大娘没有出钱出力。

她们同意对领取的抚恤金依法进行分割。她们没有向段大娘索要住房,也没有骚扰过她,同意她继续居住上述房屋。她们认为,段大娘对该住房委托评估的价值过低,要求保留对该房屋享有的财产份额,暂不作遗产继承,不同意现有的遗产分割。不同意段大娘作经济补偿后住房归其所有。

**判决:

在庭审中,原、被告确认万某翠领取其父抚恤金为元。另查明,上述房屋现由原告段大娘居住使用,该房屋经段大娘委托某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为元。

**认为:以死者万大爷姓名登记的那套江油某国企集资建房归原告段大娘所有,段大娘向亲生女高某及被告万某翠、万某碧各支付万大爷的遗产分割款元,万某翠向段大娘与高某各支付万大爷的死亡抚恤金元。经过品迭后,段大娘应向万某翠支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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