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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配偶死亡遗产继承权,再婚夫妻一方死亡,其配偶的子女是否有权继承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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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配偶死亡遗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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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配偶死亡遗产继承权,再婚夫妻一方死亡,其配偶的子女是否有权继承抚恤

1、再婚配偶死亡遗产继承权:再婚夫妻一方死亡,其配偶的子女是否有权继承抚恤金

没有权利继承抚恤金。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抚恤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能作为遗产,也不能继承。

父亲因工死亡尸骨未寒,儿子却为争夺抚恤金将母亲和姐姐告上法庭。

年10月8日,59岁的陈父在工作岗位上因突发脑溢血,经抢救**去世。陈父去世后,公司发给陈某的母亲张某3万元抚恤金,该款由女儿代为保管。儿子陈某得知姐姐拿到抚恤金后,多次要求分割,遭到拒绝后,陈某遂将母亲和姐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笔抚恤金。

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特殊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一审驳回原告陈某要求分割父亲抚恤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抚恤金是被供养人在供养人死亡后依法取得的生活保障金。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

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此可见,抚恤金并不属于陈父的个人遗产。为此,法院依法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进一步解释说,本案中,陈某姐弟均已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只有母亲张某符合抚恤金供养条件。因此,公司为张某发放的3万元抚恤金不属于陈父的遗产范围,应属于张某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予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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